什么是醉驾入刑?
参考解答
根据(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八)》第二十二条 规定: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,处拘役,并处罚 金,有前款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,依法处罚较重的规 定定罪处罚。据此可见,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“危险 驾驶罪”,所以“醉驾”在刑法罪名中定义是“危险驾 驶罪”。
构成此罪的主体要件是从事机动车交通行为的 。普通自然人主体;客体要件是醉酒驾驶,即经过检 测,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 mg/100 mL的驾驶行为,构成醉驾;车辆驾驶人 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 mg/100 mL 小于80 mg/100 mL的驾驶行为属于酒驾,酒驾不 能单独构成刑事犯罪。
此前由“酒驾”和“伤人”两个行为合并构罪,而 这次修正则只须有醉驾行为即可构罪,如果有醉驾 伤人后果。属于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,因此,造成重 大伤亡事故,要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”择重 处罚。除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八)》将醉驾 上升为危险驾驶罪以外,2011年4月22日修定、 5月1日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修正案》第九十一条也规定: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,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 驶证,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。
因饮酒后 驾驶机动车被处罚,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,处十 日以下拘留,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,吊销 机动车驾驶证。醉酒驾驶机动车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约束至酒醒,吊销机动车驾驶证,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;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。
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,处十五日拘留,并处 五千元罚款,吊销机动车驾驶证,五年内不得重新取 得机动车驾驶证。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约束至酒醒,吊销机动车驾驶证,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;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,重新取得 机动车驾驶证后,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。
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 故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,并由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,终生不得重新取 得机动车驾驶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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